AIT美國外交事務手冊告訴我們:馬英九的綠卡並未自動失效!
網友最新發現:所謂1979 年之前的綠卡沒更新就自動失效,經查又是馬蕭陣營聯合東森媒體的謊言,請查下列網站, US Immigration Services (USIS) 官方網站查 請看以下 Link (第四頁),有人問,如果沒有更新我的綠卡,那麼我會失去我的永久居留權嗎?答案是斬釘截鐵的說不會!
唉,說謊的人,只有把謊言說得更大,不會自己告訴人民真象的!
http://www.uscis.gov/files/pressrelease/GreenCardRenewal_110702.pdf
Q. Will I lose my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f I do not renew my Green Card?
A. No, you will not lose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f you do not renew your Green Card —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will not expire or change. However, you are required by law to carry evidence of your status/registration (e.g. a valid, unexpired Green Card or the temporary proof of status you receive at the time of filing to renew your Green Card.)
以下為蔡同榮立委記者會
本台報告:蔡同榮立委今天(3月2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根據”美國外交事務手冊”,馬英九先生的綠卡,並無所謂自動失效的可能!以下是根據蔡同榮立委所提及的美國外交事務手冊所取得事實根據,本台特地將原文與譯文並列,證實馬英九的綠卡依據本項證據,至今仍然有效!此項證據並非秘密,任何一位英檢合格的台灣國民,都可以從下列網站獲得此項證據,另外,本文附有美國前檢察官江建祥先生的文章,闡述此項事實,而蔡同榮立委則要馬英九先生,儘快拿出I407的證明文件,就能贏得選舉!
本項證據,任何人均可從下列網站取得同樣的來源!
http://www.state.gov/m/a/dir/regs/fam/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87545.pdf
9 FAM 42.22 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
(TL:VISA-144; 06-28-1996)
a. An alien is not in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returning resident alien
solely because the alien was previously issued a visitor visa during a stay
abroad 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 when time did not permit the alien to
obtain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See also 9 FAM 41.31 N12.]
b. For example, a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 is temporarily assigned abroad
but employed by a U.S. corporation. The alien has been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nd thus may not return to the
United States using the Form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The alien
has never relinquished permanent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continued to pay U.S. income taxes; and perhaps even maintains a ho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act that the alien was issued a nonimmigrant
visa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an urgent business trip would not reflect
negatively on the retention of resident status.
c. The consular officer shall not require a visa applicant to relinquish the
Form I-551, as a condition to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visa issuance.
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
四十二。二二條,第十項說明(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
a.一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不會單純因為其曾經在美國之外的地方,基於時間上緊迫來不及取得回美的永久居留權簽證,而權宜地取得觀光簽證,而被認為不適格被歸類為返美的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b.譬如,一個臨時被派駐外國為美國公司工作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雖然在美國之外已 經超過一年,因此不能光憑绿卡(I-551表)入境。如果該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從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利,繼續繳付美國所得税,更或者在美國保留住家,雖然該外國人為了緊急的原因,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證)好立即回美,對於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c.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绿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Volume 9 - Visas
9 FAM 42.22 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
(TL:VISA-144; 06-28-1996)
a. An alien is not in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returning resident alien
solely because the alien was previously issued a visitor visa during a stay
abroad 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 when time did not permit the alien to
obtain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See also 9 FAM 41.31 N12.]
b. For example, a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 is temporarily assigned abroad
but employed by a U.S. corporation. The alien has been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nd thus may not return to the
United States using the Form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The alien
has never relinquished permanent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continued to pay U.S. income taxes; and perhaps even maintains a ho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act that the alien was issued a nonimmigrant
visa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an urgent business trip would not reflect
negatively on the retention of resident status.
c. The consular officer shall not require a visa applicant to relinquish the
Form I-551, as a condition to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visa issuance.
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
四十二 . 二二條,第十項說明(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
a.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不會單純因其曾經在美國境外,為時間所迫來不及取得回美永久居留權簽證,而權宜地取得觀光簽證,而因此被認為不適格歸類為返美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
b.譬如,一個臨時被派駐外國,為美國公司工作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雖然在美國之外已經超過一年,因此不能光憑绿卡(I-551表)入境。如果該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從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利,繼續繳付美國所得税,更甚者,仍在美國保留住家,雖然該外國人為了緊急的原因,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證)好立即回美,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於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c.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绿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9 FAM 42.22 N4.1 Loss by Renunciation
(TL:VISA-284; 05-17-2001)
a.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reserves the right to determine loss or retention of legal resident status. Consular officers are not authorized to make such determinations. However, in a case in which the applicant has abandoned residence and voluntarily surrenders the Form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consular officers should request that the applicant complete the Form I-407,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accept the alien'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and return the card to INS. The consular officer shall not require a visa applicant to relinquish the Form I-551, as a condition to issuance of either an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visa.
b. Consular officers should keep in mind it is not the statement renouncing residence, but the absence of a fixed intent to return, that results in the loss of LPR status.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決定。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绿卡,領事管官員應該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绿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绿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b.領事管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凡 動 刀 的, 必 死 在 刀下
美國前檢察官江建祥
中國國民黨在馬英九的領導下,充分顯現其獨裁集權的邪惡本質,不但罔顧民權,時而以謊言蒙騙百姓,阻擾直接民權行使的公投,甚者動輒以誣告濫訴威脅他人,企圖妨害言論自由。
誣告罪法有明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對這些自命不凡的所謂「布爾喬亜」,受制於齷齰的漢文化刑不上大夫的觀念,他們視列在六法全書裏的條文,為用來鉗制迫害善良百姓的工具,至於他們則有完全的豁免權。
國民黨團昨天(三月十九日)正式控告謝長廷與蔡同榮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記者招待會中,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指出,「依美國移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向美方申請非移民簽證,申請者一律視為外國人,美國只對沒有綠卡和美國公民身分的人發出非移民簽證,馬英九持有非移民簽證,就是綠卡已經失效的最好證明。」
詳細研讀鄭某所引的移民法條,赫然發現鄭某如此的主張,與實際的法條內容完全悖逆,不禁使人對這一個號稱擁有美國法學碩士學位的法律人的可信度產生極大的懷疑。更令人擔心的是,一個政媒兩棲,整天利用傳播媒體向社會大眾宣揚理念的政治人物,竟然可以為了政治立場,而昧心昧理,誤引法條。(當然,鄭姓委員如果只是疏於溫習英文,無法充分了解法條的內容,那又另當別論。)
美國移民既歸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第二百一十四條(b)項規定原文入如下:”Every alien . . .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正確的漢文翻譯應為:「每一個外國人都應該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的)移民,直到(除非)他在申請簽證的時候對領事管官員或在申請入境時對移民官員,能提出合理的證明,證明有權依據第一百零一條第(a)(15)項取得非移民資格。」
根據美國移民既歸化法的精神,美國政府對任何想要入境美國的人都採取一種「敵視」的假設,推定該外國人入了美國境內就有(非法)常住逗留的意圖。為了要確保移民程序的遵循,任何想要取得臨時非移民簽證的人,都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常住逗留美國的意圖。譬如,申請觀光的人必須證明在短暫的逗留後,必然歸回原居地,並且沒有在美國工作或定居的打算。申請學生簽證的人必須證明有學校的入學許可,擁有足夠的財力以便支付學費,或有事先核准的獎助學金。所以,鄭姓立委所說的「向美方申請非移民簽證,申請者一律視為外國人」,不知出處為何?而且顯然沒有法律的根據。
至於鄭某所說的「美國只對沒有綠卡和美國公民身分的人發出非移民簽證,馬英九持有非移民簽證,就是綠卡已經失效的最好證明」,更是眛於事實,罔顧美國移民實務。查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十二 . 二二條,第十項有關(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的說明,闡述如下:
a.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不會單純因其曾經在美國境外,為時間所迫來不及取得回美永久居留權簽證,而權宜地取得觀光簽證,而因此被認為不適格歸類為返美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
b.譬如,一個臨時被派駐外國,為美國公司工作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雖然在美國之外已經超過一年,因此不能光憑绿卡(I-551表)入境。如果該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從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利,繼續繳付美國所得税,更甚者,仍在美國保留住家,雖然該外國人為了緊急的原因,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證)好立即回美,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於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c.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绿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另依據同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十二.二十二,第四.一的說明: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決定。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绿卡,領事管官員應該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绿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绿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b.領事管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綜上所述,馬英九確實如謝長廷和蔡同榮等人所指,必須填寫I-407表格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或者必須出示移民法庭的裁判顯示他的居留權因為具有法定拋棄的事實而失效,但無論如何馬先生的美國永久居留權,不可能因為曾經取得非移民的觀光簽證而「自動失效」。
國民黨黨團在馬英九的示意下對謝長廷和蔡同榮先生提出控告,指謝總統候選人和蔡委員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如此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誣告罪。在本文詳列美國相關法條和實務規範之後,如果提出告訴的國民黨黨團成員,包括屢屢承辦誣告的律師賴素如以及串通誣告的黨員和馬英九,仍然執迷不悟,堅持濫用國家司法資源,鉗制言論自由,企圖用誣告作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屆時檢察官求刑或審判官量刑時,當以明知故犯為由,加重處罰。經上有言:「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為惡的人能夠不戒慎恐懼嗎?



24 回應:
馬先生的一堆說法不攻自破...
這篇文章我轉貼到我的部落格,
希望能有更多人看到!
魚夫先生:
如何能保存這篇常識在自己的電腦裡?
因我曾複製卻不能貼上,再則想把這常識
E-mail給我那深藍愚蠢的夫家。
今天跟他們說這則事,他們卻說是道聽塗說!他們真的深信牠,馬的觀光簽證就是證明綠卡失效!所以我說自己怎會嫁到如此愚蠢的家庭!更氣自己就是愚蠢!
只有選票才能證明狗民黨的愚蠢,才能讓他們覺醒自己的愚蠢!
美國是三權分立國家.行政機構越界作司法裁決的事,是行政權侵犯司法權,這在三權分立國家是政治逆倫的事,是無法想像的.
所以,任何美國的行政機構(如移民歸化局)是不能作任何司法裁決的(例如:判決取消任何人的長久居住權,-即,不能徑自取消任何人的綠卡).
這是美國國家運作的基本常識.
在台中國人就是以他們中國的人治文化的觀點,在台灣胡扯瞎扯.不幸的是,台灣選民被騙得一愣一愣的.
馬英九你真的還有一點良心的話,就不要在騙人民了,人民不說話不代表不在意你有沒有永久居留權耶!
(難道去年要完成換身分証的事情你忘了嗎?你能說沒有換的人,中華民國籍的身分就自動失效嗎?如果依你們的邏輯,那沒有換中華民國身分証的人,要趕快請警察去查喔!因為非法入境.)這樣根本不通嗎?
馬英九和馬營發言人們,不要再鬧國際笑話了,在家丟臉不要丟到國外去,我們人民臉皮沒有你們那麼厚,誠實一點吧!
這是白紙黑字的美國法令,喂!!!
挺馬的,醒醒吧!!!!
怎麼那麼不要臉ㄚ
他們今天還說他們找到美國在台協會,在1996年發出的新聞稿,標題是「美國綠卡更新計畫」;1979年以前發出的I-151移民登記卡,也就是綠卡,在1996年已經全部「失效」。
是怎樣?!
欺騙老百性ㄇ
到底有誰可以出面證實這一切的一切
現在滿腦子想的是新聞報他們動用ㄌ幾億元的資金.打算買票作票..防害密秘投票
台灣人ㄚ~~~怎麼還不覺悟ㄋ
看看中共溫XX的談話內容跟馬XX"有志一同"
難道圖博(西藏)悲劇
要讓它在台灣上演ㄇ
我只要一想到這就心酸流眼淚
長昌1定贏~~台灣1定贏~~1定逆轉勝
我現在了解為什麼國民黨會丟掉大陸,看看這些老兵們,雖然知到該黨為綠卡權貴佔有,他們依然可以不出聲,是非不分,我相信今天台灣人已經不分你我是那裡來的,但是他們可能只是要無限的補助才不出聲,勝至挺綠卡黨.
唉!!!!!!!!
也許他們也想綠卡,盼望馬總統代為申請及補助,當然,我們要繳稅.....
Yufu
請你畫一張漫畫
一堆年輕人排一排,前胸寫
我沒有綠卡
後胸寫
我需要綠卡
第二個link沒有是無效的link說!
link已更正,感謝提醒!
重點是,馬英九的綠卡是不是救生圈?
這個問題應該這樣仔細來談,
1)拿著這張綠卡,買張到美國的機票,可以到機場check-in 上飛機(綠卡持有人在機場櫃台check-in時只要出示綠卡,check-in人員將視其為有"有效赴美證明",機場櫃台人員無法分辨綠卡有效與否)
2)飛機落地入境美國時,拿這張綠卡仍可入境.但移民官可能會認為持有人多年未入境,有"無永久居留意圖",而要求持有人:
a. 填寫I-407表,自動放棄(放棄後,仍可留美一定時間,另可申請一般觀光簽照,下次以觀光簽照入境)
b. 不願填表自動放棄者,交移民法庭決議.
但無論如何,美國無權原機遺返.
重點是,這張綠卡只要沒填I-407表放棄,或經移民法庭判決失效,用這張綠卡就可以入境美國.
如現在中國鎮壓並封鎖西藏,如果美國人撤僑,持有這張綠卡者,是"視為美國僑民,擁有有效可登機證明入境美國"的.
只要進了美國,他可以轉成政治疪護或其他依親等人道救援.
請問,這樣,是不是等同擁有一件救生衣?(而這是台灣其他2300萬人所沒有的)
這才是這張綠卡到底有沒有效的問題癥結點!
還要再補充.
我有一些親戚及朋友,因為持綠卡多年沒入境,但也不想放棄,也沒去填I-407表.但他們郤因此多年連美國都不敢進來.因為他們也不可能有綠卡再去申請觀光簽證.
但馬英九,李慶安等人為什麼可以有一張綠卡,還可以有觀光簽證.平時用觀光簽證來去自如(還可探親!),關鍵時刻也可出示綠卡入境美國.
而我的親友如想保有關鍵時刻撤僑的入境資格,他們平時就無法赴美觀光或探親;另一種,像周鍚偉,填I-407放棄者,平時可赴美,但關鍵時刻美國撤僑時,他就不在名單之中.
我想問的是,為什麼馬先生和李小姐,因為有政治地位,可以以公務身份出訪,所以他們可以擁有綠卡也有觀光簽證,享有與其他人截然不同的權利?
我那些持綠卡多年未入美國的親友,是否可以到AIT要求比照馬先生和李小姐,不填I407表,但要求AIT同時發給他們美國觀光簽證?他們可以有這種特權嗎? 請問AIT!
或是如馬所說,如果他當選總統,他會以總統的高度要求AIT,開放持綠卡者同時可申請美國觀光簽證,比照他的案例辦理.或是,反過來,擁有美國觀光簽證者,也可比照他的案例辦理,申請一張平常不用的綠卡擺在家裡?!
馬英九啊,你何時可以像謝長廷一樣,對自己說的話做擔保,昨天的大安森林晚會,謝長廷說輸了退出一定退,但一定留在台灣,丫馬英九你咧?一張綠卡死都不放棄,你是人在台灣心在美嗎?選完貪飽去美國一家團圓嗎?
呆子藍們,快點覺醒吧!你我都沒綠卡,可沒有雙重保障啊!
給樓上的暱名先生女士(重點是,馬英九的綠卡是不是救生圈?)
其實有綠卡的人只要臉皮有馬囧那麼厚
說謊能像馬囧那樣自然不露破綻.
去辦旅遊美簽決對沒問題.
你拿旅簽入境美國海關也不會問你有沒有綠卡
就算他真的問了!!
如果你是馬甜甜,一定也能很嗲很自然的說"沒有啦~"
在911以前旅遊簽證可以團辦
所以你不用出面有可以拿到
之後的話,
馬囧一定透過官方優惠方式去辦
所以AIT的官員不知道他有綠卡
也不好意思質疑..當然就讓他辦了!
最後..我相信就算他當選
然後舉債後傾台灣政府的財產去買美國的武器
也是改不了美國的移民法的
(除非他的美國女兒當選美國總統)
不過如果他去談全國歸化為美國第51州成功
那就全國都直接有公民資格,也不用再拿綠卡.
但是咱們那些"入伍即破冬"爽兵們可能會哭..
因為...可能有機會去伊拉克..
如果您持有1979年前發的綠卡,請看過來,
FAQ for 1979綠卡持有者
不要輕易放棄你的權力哦!
關於綠卡的問題,我覺得....我以馬先生的台大的學弟為恥,姑且不論當初你在台灣的台大是怎麼進去的,但馬先生你畢竟也在自由民主的美國待了這麼多年,也在哈佛法學院念了這麼多年的書,為什麼馬先生你的法學基本素養連一個台灣一般大學法律係一年級的新生都不如阿~
看看同是台大法律學院出來的謝先生,人家是怎麼樣的展現他的素養,就算暫且把謝先生跟馬先生的學歷放一邊,至少....馬先生,你如果真的想學小蔣先生,是不是也應該先學一下其晚年身為長者該有的風範吧,不要給我們台灣的小朋友一個這麼顛倒是非、這麼沒誠信的榜樣,記得之前紅潮時,你不也在電視上說問問我們的總統說要作父母的怎麼教小孩嗎。反觀現在的你....不也是一樣嗎?
一個女兒都不支持、不認同能力的父親~
現在美國也在做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初選,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注意到,不論是那一黨那一位的候選人,當他們說能把美國帶往如何的願景時,在台上站在他們身邊的人,一定是他們的家人。
試問馬先生,也請那些支持馬先生的媽媽們、年輕人們想想,當馬先生說要讓台灣未來多好,要322選2號時,她的女兒馬小姐卻依然做著他的美國人,依然在那個他們一家認為的國家努力的打拼著,你們大家想想,在我們一般人的家庭,不管是什麼重大的決定,只要我們相信我們自己的家人、另一半或父親,不管多苦我們都一定會在身邊支持著他。
一個連自己女兒都不願意放棄美國國籍回來台灣支持他父親的人,這樣的一個連女兒都不願意以行動來支持、來認同能力的馬先生。
請這些婆婆媽媽醒醒吧~這樣連自己女兒都不認同其能力的父親,你們為什麼又用自己在台灣努力打拼兒女的未來來為這樣的父親背書了。
請那些年輕人醒醒吧~現在是一個資訊的時代,上網查查看看,用心的比較謝先生與馬先生的政見,與他們兩人一路走來的所作所為,不要再被包裝所蒙蔽了,不要再被台灣這些病態的媒體,在轉身後竊喜他們成功的牽了一群只會乖乖聽話無主見的投票機器了~
我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人..當我看到馬英九他第一時間就說他沒有...就讓我很瞧不起他說謊了!!...現在還在硬凹說他的綠卡自動失效
真的是把台灣人當傻仔嗎?
真的是很丟臉...我覺得國民黨讓王金平出來選還讓我看的起他們餒!!
希望台灣人能自覺看清楚國民黨的真面目..他們真的是想贏想瘋了!!
長昌加油..好好保護台灣..台灣加油!!
輕鬆一下
迷語時間
請問甚麼屁最臭?
是臭屁、雞屁(股)、狗屁、還是???
提示:〝百年盛世,雞犬升天〞
1.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真話越辯越明,假話欲蓋彌彰
2.近日觀馬之言行,反覆不一,搖擺不定,前後矛盾,狗屁不通(對不起狗狗了,應更正為馬屁不通),最臭之屁話當屬他,馬的莫屬了
3.觀之台灣現今政治,社會文化,不難發現(拍)馬屁文化當道(西瓜畏大邊效應可證之),(拍)馬屁者已淪為逐臭之夫,忝不知恥之徒而尚不自知,可恥可悲也
4.從此雞、狗遺臭萬年之罪名得以洗刷,此一慶幸也
是否能請三立電視或民視訪問前AIT理事主席夏馨"類似馬英九的情形(無填寫I-407表格也無經美國的法院判決)綠卡是否仍有效"?
如果美國徵召具有永有居留權的台灣總統及民意代表到伊拉克上戰場,請註明你们來自台灣,這個新聞肯定讓這些人揚名國際,國際媒體爭相報導
台灣真是美國的好朋友
ps: 有錢有權的人無所不用其極要拿外國永久居留權及國籍,我沒權沒勢,也想要綠卡啦
千口的惡魔
佛教裏的觀世音菩薩,化成十一面千手千眼,為得是要救度眾生。了解千手觀世音大士的由來,讓人對其無私無悔的無上慈悲宏愿肅然起敬。聖經裏所描述的撒旦,則是一個擅長運用似是而非的謊言,來欺瞞幌騙一般淳樸百姓的惡魔。耶穌說:撒旦是所有謊言的創始者,也就是所有說謊惡人的父。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自從一月底總統大選起跑後,嫌兩三個發言人不夠,不能充分達到眾口鑠金,積毀銷骨,毒害眾生的罪惡效果。於是,一口氣指派了二十多個發言人,目的在施行日復一日的造謠、誹謗,向民眾灌輸錯誤概念。
近日來,由於選情告急,加上隔海的共產表親不懂得觀時機,適值「恁爸」選情緊繃之際,竟然在眾目睽睽之下,揮兵入藏,殺了善良百姓不打緊,還狂稱只是在清潔打掃。 說時遲,那時快,新指派的蔡發言人,頓時不知如何是好,似乎是嫌黃金交叉的效果不彰,馬的民調跌得不夠快,居然跑到眾人為藏族受害者祈福禱告的現場,莫名其妙地開始消費主子所剩不多的民意基礎。
平日為千口偶像瓖金戴銀的統派媒體,為了要替「閹投」幾乎被消費怠盡的他立即止血,居然從AIT的網站挖掘出一篇陳年老舊,並且與現行法規顯然抵觸的新聞稿,企圖眾口鑠金,積毀銷骨,讓使馬的選情一路下滑的罪魁禍首(他,馬的綠卡),自動失效。 就在眾人忙得不可開交之際,馬的那口子開了金口。她說:「這就像是身分證不換新就不能投票一樣」。哇!在仿如莽林的諸多謊言中,找不到一句實話,馬嫂口中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竟然是保證讓馬落選的噩耗。
沒錯!過期日之後的綠卡,就像還沒有換發的舊身分證,雖然不會讓其背後所代表的身分(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台灣國民身分)自動失效,但是持用該過期證件者在行使特定權利的時候確實會受到某種限制。AIT網站的過時「新」聞稿,不是明白地說如果持有舊綠卡(I-151卡)而欲進入美國者,在入境關口將被要求完成I-90表格申請手續,提出換領申請嗎?舊(過期)绿卡不能用來敲美國的大門,必須在關口填表、付費換新卡,才入得了境,就像舊的身分證必須更新才可以被投票所的選務人員接受。
千口的偶像,謊言之父,過氣的閹投,扯了半天,就是不肯跑一趟信義路填個簡單的表格,明明白白地宣示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為什麼?沒有人知道!這將是個千古懸案!然而,在企圖眾口鑠金、積非成是的懊戲拖棚過程中,不曉得有多少支持者的信譽,因此陪葬。2號,噩耗!
馬的!綠卡要失效;除了I-407表和法院判決外,再提供一途---早早去自焚,再把灰埋在台灣.
這樣既可兌現諾言,綠卡又可"被動"失效,更可聲援踏背.
現在選都選完了 我只是想知道
各位公民記者以及民進黨還有沒有要繼續追證馬英九的綠卡(永久居留權)呢?
還有李慶安是否有美國國籍呢?
馬音九呒貓空惟法亂法紀.郝龍彬包闢惟法浪廢公弩.李慶安亂婆娘..王建軒你死去了嘛..這些小屁屁案件.怎不趕快集速請撿察官辦案捉起來.羈押起來.不然會串供.或帶綠卡國籍.跑路去美國因它們全有綠卡和永久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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